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承担举证
专家观点
1.用人单位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备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及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通知或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其存在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程序三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缺一不可。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50~551页。)
2.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效力被消灭,亦即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虽然两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维权手段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但从法律效果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劳动关系归于消灭,而且均系因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引发,加之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下同)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采取的开放性表述方式,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的制定缘由和目的,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对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差异。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亦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约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有法定条件,取消了约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由此调整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款,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冲突性规定,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法》法定终止条件以外的合同终止条件,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对其终止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以其终止决定符合双方约定为由主张合法终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48~549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