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靠谱吗?法官:当心得不偿失
李某与银行曾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是240个月。后银行发现,李某不再还款,经多次催缴仍未还贷。银行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70万余元。但庭审中,李某却说,案件背后另有“隐情”。这是怎么回事?近日,记者从嘉兴南湖法院了解到该案。
原来,当地有限购政策,李某的一位朋友曾介绍谢某给他认识,说谢某想买一套房,但没有购房资格,而李某名下正好没有房产且征信良好。两人一拍即合,商定以李某的名义买房,房子的实际首付款、手续费以及后续房贷均由谢某提供,且谢某承诺两年后再向李某“买回”这套房,并给李某一笔“好处费”。于是李某向银行贷了款,且对贷款数额等内容均未细看,稀里糊涂签了字。
两年后,谢某因个人资金问题开始不还贷款了,李某因此惹上了官司。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李某未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而对于谢某的违约,李某可以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70万余元。同时,银行对李某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是指因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实际购房人委托名义购房人以其名义实施购房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不乏像谢某这样为了从买房投资中赚一笔,专门寻找征信良好的人去办理房贷并签订协议承诺好处的人。而李某则因缺乏法律知识,以为自己只出个名就可以赚到“好处费”,结果背上了债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李某虽然因谢某的原因未对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向银行借款时,并没有披露实际借款人是谢某。因此,银行有权选择向李某主张权利。而李某不仅没有获得好处,反而被银行起诉,甚至房屋拍卖价格不足以归还房贷时,自己还需承担剩余的还款责任,得不偿失。